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游成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号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新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花园**期**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游成鑫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向其收集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以每套银行卡三个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收集后再以每套银行卡三个月租金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被告人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游成鑫向其收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游成鑫,即尾号0977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尾号2670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尾号2535的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期间,被告人林新钛名下尾号0977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共计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6208107元,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名下尾号2535的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共计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2163113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朱某某被他人以投资理财方式骗走人民币八十余万元,其中转账至被告人林新钛尾号0977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分别为人民币381200元、72200元、14900元,共计人民币468300元。
二、盗窃事实
2019年5月间,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发现被告人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尾号0977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尾号2535的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有大笔资金流入,遂合谋采用挂失补卡、重置密码等手段窃取卡内资金,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新钛持身份证通过上述手段窃取尾号0977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内人民币181452.67元,其中被告人游成鑫分得人民币168000元,被告人林新钛及林某某林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另查明,当天被害人陈某某转入人民币150000元至该账户。
2.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约定,由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窃取尾号2535的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内人民币56682.22元,同时约定该人民币56682.22元由被告人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分得。当天,同案人林某某通过电话挂失尾号2535的中国招商银行银行卡,上述账号凭证及户口于当天被禁用及冻结。
另查明,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新钛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游成鑫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单、中国招商银行账户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及同案人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数额分别达人民币8371220元、6208107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38134.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游成鑫、林新钛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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