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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旭昭贩卖毒品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林旭昭,曾用名林高山,外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房**号,捕前住饶平县**镇**院**。2006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旭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旭昭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陈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林旭昭在饶平县黄冈镇金嘉超市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收取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元。

2、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旭昭在饶平县黄冈镇金嘉超市门口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收取现金300元。

3、2020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林旭昭在饶平县黄冈镇新车站门口附近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现金2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旭昭在饶平县黄冈镇金嘉超市附近被抓获归案,现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六小包,合计净重4.64克。被告人林旭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潮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测:送检D202005072001、D202005072002、D202005072003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D202005072004、D202005072005、D202005072006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旭昭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旭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旭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旭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林旭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旭昭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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