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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时国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林时国,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10年因包庇罪被台州市路桥区判处管制九个月;2013年3月10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五百元2014年8月14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五百元;2015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月17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时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的8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时国在本市从事“六合彩”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共计81万余元。其中接受下家詹某某投注20万余元、李某某六合彩投注60万余元,并将接受的投注转投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元。

2019年6月14 日,被告人林时国在玉环市玉城街道环东村村委会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电子账单;

2.证人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时国的供述与辩解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时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时国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时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时国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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