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旺彬,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东莞市**美业理发师,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圩**号)。被告人林旺彬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漳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漳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林旺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旺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林旺彬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厉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旺彬,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旺彬使用微信号lxb15****甲、lxb15****乙,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开手机店,能以低价购买到iPhone手机,并以帮他人购买手机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3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林旺彬通过手机游戏王者荣耀结识了居住在本市鼓楼区凤凰三村的被害人厉某某。林旺彬用微信lxb15****甲(昵称往后)加厉某某微信xiaguoer****(昵称宝儿)为好友。厉某某看到林旺彬朋友圈的低价手机内容后,信以为真,委托林旺彬帮助购买一部iPhone XR 64G以及一部iPhone Xs Max 64G手机。林旺彬同意以人民币9600元帮其购买2部手机,并要求厉某某先交人民币7000元预付款。2019年3月29日,厉某某通过微信分两笔向林晓彬转款人民币7000元。林旺彬在取得该钱款后将厉某某拉黑。
2.2018年7月初,被告人林旺彬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购买手机的预付款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8月,被害人杨某某在福建省漳浦县结识了在理发店工作的被告人林旺彬。林旺彬以谈恋爱为名,谎称自己想送一部苹果iPhone11 Pro Max手机给杨某某。后又以该手机比较贵,要求杨某某先垫付部分钱款。2019年11月8日,杨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yy5208****先后两次向林旺彬微信lxb15****转账人民币4600元。林旺彬获得上述钱款后将杨某某拉黑。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林旺彬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室**理发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刑事摄影照片、漳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厉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旺彬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旺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旺彬曾因抢夺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旺彬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1张);
4.被告人林旺彬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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