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62号
被告人林明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明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林明杰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认识李某某,向李某某虚构自己经济富裕的情况。林明杰在和李某某交往期间,在本市白云区增槎路龙俊广场曼国酒店等多个地方,以银行卡被限额等多种借款名义,先后骗得李某某人民币共105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明杰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杰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明杰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六张、移动硬盘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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