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林明辉(绰号三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伟庚(绰号白菜),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住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号楼**室。因犯赌博罪、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同年2月12日侦查终结。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明辉召集“龙”等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街道**路**号附近持刀砍伤他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跟随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街一带,利用社会上无业青年,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店”老板收取保护费。被告人林明辉因此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明辉刑满释放后,继续拉拢社会无业青年,以经常聚集吃喝玩乐等方式巩固、发展组织成员蔡伟庚、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小胖、黑狗、未成年人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9年3月至8月,该组织在宁德市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并多次寻衅滋事滋扰恐吓他人赌场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聚众斗殴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明辉因其组织成员“大光头”与刘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的组织成员“小光头”毒资纠纷,与刘某某产生矛盾。被告人林明辉派陈某某去刘某某家门口放鞭炮挑衅。随后,吴某甲带小弟到被告人林明辉及吴某乙家门口放鞭炮回击。同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等人持械到宁德市蕉城区**大厦楼下**门口拦截吴某甲、陈某某、林某某并对三人进行殴打,引发矛盾升级。同日18时许,被告人林明辉与吴某甲、刘某某相约带小弟到宁德市蕉城区**社区**兜斗殴。当晚22时许,刘某某、吴某甲带十几人持钢管等到宁德市蕉城区**社区**兜,寻找被告人林明辉等人。在**兜巷子,刘某某、吴某甲等人遇到被告人林明辉的跟随小弟郑某某(外号乌龟),即将其殴打。被告人蔡伟庚见状即持扫把棍欲上前与吴某甲等人斗殴,被旁观朋友劝开。随后,被告人蔡伟庚打电话将现场情况告知被告人林明辉。于是,被告人林明辉带领小胖等9人持扫把棍到现场伙同被告人蔡伟庚寻找吴某某、刘某甲,未果。当晚23时许,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林明辉等人见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报警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吴某甲等22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开设赌场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明辉、李某某商议利用组织势力滋扰他人赌场进行恐吓,进而达到入股他人赌场的目的。同月24日晚,被告人林明辉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蔡伟庚等人冲进宁德市蕉城区**路**弄民房,以喊“抓赌”的方式对刘某乙的赌场进行恐吓。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担心自己赌场亦被恐吓和滋扰,遂找被告人林明辉、李某某入股,共同开设赌场,并约定收取抽头钱被告人林明辉、李某某各分2成,蒋某某分6成。同年5月至8月,被告人林明辉、李某某与蒋某某合伙先后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幢**梯顶层、**小区**幢**梯**室、**小区**幢**梯**室、**小区**幢**梯**室和蕉城区**宾馆旁**营业厅**楼聚集20多名赌徒以“五十K”、“花仔”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林明辉、李某某负责防止社会人员滋扰赌场和打击区域内其他赌场;蒋某某负责提供场所、赌具、聚集赌徒赌博和场内抽头。期间,被告人林明辉、李某某、蔡伟庚带人以“报警”或者威胁、谈判等方式打击宁德市蕉城区**开发区**弄**号楼林某乙的赌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超市附近孙某某赌场、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赌场。至案发,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林明辉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币4000元。
三、同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和吴某乙等人到宁德市蕉城区**街味之道店铺饮酒,被告人林明辉因被害人郭某某说了其小弟一句,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郭某某,并打碎店铺厕所玻璃。被告人蔡伟庚等人见状将啤酒瓶砸到桌上并将该店铺玻璃门踢碎。
四、同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小区**烤吧店铺饮酒,席间因一起饮酒的一名男子一直敬酒,引发被告人林明辉不满,进而争吵。被告人蔡伟庚等人见状上将该男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林某甲、刘某某17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孙某某、林某乙4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伟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明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伟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检察员: 林 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明辉、蔡伟庚、李安铎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
2.案卷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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