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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明辉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林明辉,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7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林明辉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明辉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6日将该案报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2年3月13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商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针对被害单位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的诈骗事实

201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明辉因个人原因,欠下高额债务,被债权人林某甲、陈某甲等人追债,林明辉无力偿还,拟通过其名下的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贸易公司”)虚假增资进而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个人债务。2010年12月初,被告人林明辉经他人介绍,联系了被害单位**投资公司漳州办事处的业务员卢某某、负责人陈某乙,提出由**投资公司帮**贸易公司垫资1450万元进行虚假增资。**投资公司同意为被告人林明辉垫资进行虚假增资。

2010年12月8日下午,为办理增资验资业务,被告人林明辉在**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在漳州市兴业银行新浦路支行开立了其个人银行账户以及**贸易公司验资账户,并将该个人银行账户与验资账户的网银密码、U盾、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公章以及被告人林明辉的私章、身份证等一切能够支配验资款项的物品及资料交付给**投资公司保管。

因林明辉未偿还林某甲债务,林某甲通过姜某某以姜某某的名义,于2010年11月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被林明辉票据诈骗700万元,2010年12月9日,漳州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同日,**投资公司按约定,从厦门市思明区将1450万元验资款经由公司员工黄某某个人账户转至漳州办事处员工卢某某个人账户,卢某某在将上述验资款转至被告人林明辉上述兴业银行账户,再利用其控制林明辉兴业银行账户密钥、密码等,将上述款项操作转至**贸易公司验资账户,随后,卢某某与林明辉一同去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增资手续。上述1450万元验资款进入**贸易公司验资账户后,随即被漳州市公安局冻结。

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林明辉被漳州市公安局传唤讯问,次日,漳州市公安局对上述验资账户资金解除冻结750万元。

上述验资账户被解冻750万元后,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明辉遂挂失其个人身份证,2010年12月24日,进而挂失了上述其为增资开立的个人兴业银行账户,致使上述资金无法通过原路返回被害单位。

在上述1450万元资金被冻结后,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明辉在与阙某某无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与阙某某在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金额800万元的虚假债务调解协议,承诺于2010年12月22日还清所欠800万元款项,否则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明辉与其原债权人张某某在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金额370万元的债务调解协议,并以**贸易公司作担保,承诺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370万元款项,否则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同时,**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明辉在其与债权人陈某丙之间只有125万元真实借款的情况下,指使陈某丙配合其签订一份金额为350万元的虚假借条,将借款人写成**贸易公司,并藉此与陈某丙在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金额350万元的债务调解协议,承诺未按时偿还则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同时将林明辉作为**贸易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人。

同日,被告人林明辉与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2010年12月27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某与林明辉的债务,并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贸易公司验资账户内的资金379.44万元。

2010年12月30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丙与林明辉的债务,并于2011年1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贸易公司验资账户内资金350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工作人员向被告人林明辉询问被冻结款项的性质时,被告人林明辉隐瞒该款项全部属于被害单位的事实,并要求法院尽快执行该款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

2010年12月30日,被害单位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人林明辉的民事诉讼,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贸易公司验资账户内的1450万元资金进行财产保全,次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贸易公司验资账户内资金1450万元。

因被告人林明辉在诉讼过程中隐瞒款项真实性质,致使上述款项至今仍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诉讼冻结,被害单位至今无法取回上述涉案款项。

二、针对被害人闫某某、林某乙的诈骗事实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林明辉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且被多人逼债的情形下,为缓解债务压力,虚构借款用途向他人借款,并将钱款用于偿还旧债。其中,被告人林明辉骗取闫某某36.5万元,骗取林某乙115万元,上述款项均被林明辉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随后,2015年6月被告人林明辉逃匿失联。

被告人林明辉于2019年9月7日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永福里社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截图、借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钱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陈某乙、阙某某、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害人闫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明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林明辉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0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151.5万元既遂,1450万元因被告人林明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陈少伟

                                        检察官助理:黄连通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明辉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名单;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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