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林易,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镇人,农民,住该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铭涛,海南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易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易在万宁市**镇**酒吧喝酒散场后,以去**镇**吃宵夜为由骗该酒吧客服人员蔡某某上车。尔后,林易和翁某某驾车往万宁市**镇方向行驶。经过**镇后蔡某某发现被骗,即问林易去哪里,林易叫蔡某某不许说话,蔡某某当心身体受到侵害随即发微信叫丈夫吴某某报警求救,吴某某随即报案。林易带蔡某某至**镇**宾馆开房入住**房间,并在房间内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5时许,民警根据蔡某某提供的微信定位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林易。案发后,民警在现场提取了床单、并提取蔡某某的外阴擦拭物、林易阴茎擦拭物等物证。经鉴定,床单上的斑痕检出林易的精子DNA,蔡某某的外阴擦拭物、林易阴茎擦拭物均检出蔡某某和林易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床单、被害人蔡某某外阴擦拭物、被告人林易阴茎擦拭物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结婚证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吴某某、谢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林易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易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鸿民
书 记 员:杨润妮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手机一部,光盘两张;
4.量刑建议书及量刑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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