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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春海、郑卫等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8〕1013号

被告人林春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号**村**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卫,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南丰县**乡**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永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燕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燕辉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将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同年12月1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石忠华(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路**村一带,以被告人林春海住处设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为了争夺客源、争抢地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石忠华为纠集者,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林春海伙同石忠华共同出资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村**幼儿园对面被告人林春海家中二楼,以麻将馆、棋牌室为幌子开设赌场。并由石忠华雇佣被告人吴永杰、郑卫负责赌场看场、抽水、充当打手,雇佣被告人黄燕辉为赌场望风,纠集证人许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江西省南城县看守所、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郑卫前科材料;

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黄燕辉对相互之间及石忠华、开赌场地点、证人蒋某某的辨认,证人蒋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石忠华、对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的辨认,证人孙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黄燕辉、石忠华的辨认,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黄燕辉、郑卫、石忠华、对证人许某某、蒋某某的辨认,证人许某某对被告人石忠华、林春海、黄燕辉,郑卫、吴永杰、对证人张某某的辨认,证人徐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的辨认。

二、聚众斗殴

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因怀疑被告人林春海、石忠华所开设的赌场内存在出老千行为致二人输钱,要求被告人林春海、石忠华退还当天所输钱款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在要钱不成情况下,将被告人林春海、石忠华的赌场麻将桌一张以及椅子几把砸坏。当晚20时许,被告人林春海将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毁坏赌场财物的事情告诉石忠华,石忠华为巩固其赌场在该区域地位,遂召集被告人黄燕辉、郑卫、吴永杰等十余人,在福州市鼓楼区**路**饭店门口等候,并电话挑衅邀约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到赌场拿钱。当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所乘坐奔驰车行驶至金牛山公园门口时,被告人石忠华纠集被告人黄燕辉、郑卫、吴永杰等十余人共同上前围堵许某某、张某某,由被告人黄燕辉持械站在车头拦截车辆,被告人郑卫、吴永杰等人通过拉车门、拍车身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下车,并叫嚣要打死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后石忠华上车谈判,被害人许某某用力拉着车门,但仍被被告人郑卫、吴永杰等人拉开车门,随后被害人张某某趁机启动油门、趁乱开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2.证人孙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对相互之间及石忠华、聚众斗殴地点的辨认,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及石忠华辨认,证人孙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及石忠华辨认,证人林某甲对被告人石忠华、林春海、黄燕辉的辨认。

三、寻衅滋事

2018年1月2日晚20时许,因被告人林春海、石忠华与孙某某同在福州市鼓楼区**村一带开设赌场,石忠华为争夺赌博客源、争抢地盘,指使被告人吴永杰到孙某某所在赌场拍桌子、并赶走赌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朱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黄燕辉对相互之间及石忠华、开赌场地点、证人孙某某开赌场地点的辨认,证人孙某某对被告人吴永杰及石忠华的辨认,证人许某某对被告人吴永杰及石忠华的辨认,证人朱某某对被告人林春海、吴永杰、郑卫、黄燕辉的辨认。

被告人吴永杰于2018年8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春海于同年9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卫于同年9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燕辉于同年10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结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又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春海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卫、吴永杰、黄燕辉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春海、郑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斗殴的罪行,被告人吴永杰、黄燕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英

检察员:林凌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证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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