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91号
被告人林春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住址泉州市**区******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1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春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春风到泉州市**区***路**基站,盗窃接地电线3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24元)。
2.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春风到泉州市****区**基站机房内,盗窃南都GFM-800P电池1粒及电线60米,后以人民币776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春风到泉州市****区**基站机房内,盗窃南都GFM-800P电池23粒,后于当日将14粒电池以人民币31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于2020年9月5日将9粒电池以人民币202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经鉴定,前述24粒南都GFM-800P电池价值人民币9696元,60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90.32元。
3.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工业区**旁*****基站,盗窃设备地线及贯通电线32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1.59元)、地线排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2.27元),后以人民币483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
4.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村**山上基站,盗窃电线4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1.4元),后以人民币998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
5.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路口基站,盗窃电线4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1元),后以人民币40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
6.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基站,盗窃电线6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71元),后以人民币612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
7.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基站机房内,盗窃南都GFM-800P电池1粒,后将该电池连同捡来的电线以人民币448元卖给卢某某;2020年9月7日到南安市**镇*****基站机房内,盗窃南都GFM-800P电池2粒,后以人民币553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同日,再次到南安市**镇*****基站机房内,盗窃电池2粒。经鉴定,5粒南都GFM-800P电池价值人民币2020元。
8.2020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路******公司基站,盗窃电线17米;后到**镇**路**号室外移动基站,盗窃电线15米,在室内电信基站机房内盗窃1粒CHENGSHING牌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2粒瓦尔塔铅酸蓄电池;再到霞美镇邱钟部队西侧基站盗窃电线5米。后将盗窃所得的1粒CHENGSHING牌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和部分电线以人民币307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将2粒瓦尔塔铅酸蓄电池和部分电线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经鉴定,前述电线价值人民币318.83元,电池价值人民币584元。
9.2020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春风到南安市**镇****基站,盗窃通信馈线24米(无法鉴定价值),后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向黄某甲追回电线66.5斤,向卢某某追回南都电池12粒,向魏某某追回CHENGSHING牌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粒、电线10.8斤,向廖某某追回通信馈线19斤,向陈某甲追回瓦尔塔铅酸蓄电池2粒、电线11.2斤。
2020年9月9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洪濑中队民警在泉州市**区**巷***号抓获被告人林春风。
被告人林春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报案材料、被盗物品规格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卢某某、王某乙、黄某甲、魏某某、陈某甲、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黄某乙、郭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春风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3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照片、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春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春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春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春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春风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春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春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燕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春风现被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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