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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晓光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林晓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巷**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晓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1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8日,被告人林晓光虚构承包某水电工程的事实,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以收取水电工程进场押金的形式,先后骗取朱某某的钱款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晓光已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民事诉状、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刘某某、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乙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晓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晓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晓光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讯问笔录壹份、协议书壹份、谅解书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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