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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晓平、陈宝宝盗窃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宝宝,绰号陈浩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至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晓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街**楼**楼。2018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富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宝宝、林晓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宝宝伙同被告人林晓平,采取技术开锁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富顺县城阳光佳苑小区1栋2单元401号被害人龚某某家中,盗走手包一个。

2018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晓平伙同陈宝宝、任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技术开锁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富顺县琵琶镇富安新村1单元6楼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五千余元、黄金戒指一枚。

被告人林晓平被抓获归案,陈宝宝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逮捕归案。林晓平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损失5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现场痕迹。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人口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赔偿损失谅解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宝宝、林晓平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宝宝、林晓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宝、林晓平,两次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晓平家属为其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宝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三千元,将本次的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晓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将本次的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宝宝、林晓平羁押在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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