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林晓琳,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晓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1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月2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林晓琳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二楼的租住处,盗走房内手提包里的2600多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晓琳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号的家中,将四楼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条足金手链及三枚足金戒指盗走。后被告人林晓琳到莆田市城厢区**街**号**珠宝店内将上述足金饰品以旧换新,换取一条黄金手链及两枚黄金戒指,并获取差价332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共价值人民币6693.34元。次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区附近抓获被告人林晓琳,并在莆田市城厢区**街**号**珠宝店将上述足金饰品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袁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晓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辨认、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293.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晓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艾婧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晓琳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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