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林景清,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景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景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诈骗团伙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的山上实施电信诈骗,通过冒充淘宝客服人员或快递理赔客服人员,以退款为由,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发送钓鱼网站链接、二维收款码,诱导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诈骗犯罪数额11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林景清受林某乙的招募和安排,在山脚下为该团伙放哨,协助该团伙逃避政府工作人员及警察的抓捕,并为该团伙运送、保管作案用的手机等工具,林某乙为此支付被告人林景清报酬1万余元。
被告人林景清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汝溪中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银行缴款单;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谢某甲、林某丙、谢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金某某等共计20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景清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从证人曹某某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7.到案经过、自首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景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景清明知林某乙等人在实施电信诈骗,仍为该诈骗团伙放哨,保管、运送作案工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景清在和林某乙、林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景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景清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景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 萍
检察官助理:聂智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景清现取保候审于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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