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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疫情期间微信群里转发他人订购的额温枪视频,以宣传出售额温枪。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看到被告人林某某发布的出售额温枪信息后,为购买额温枪添加被告人林某某为好友。经双方协商约定,以人民币415元的单价订购50000把额温枪。次日,被害人王某某按照约定,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恒大华府附近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向被告人林某某支付了38万元用于购买额温枪。被告人林某某收到付款后,并没有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售额温枪,而将钱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2020526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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