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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景辉、林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林景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万安县**乡**村**家**。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景辉、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景辉通过代理境外网络赌博平台“诚信在线”(后改名平心在线,最后改名太平洋在线)、“欧博”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并与赌博平台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成,该网络赌场涉及赌资至少达22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于林景辉为该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其工作期间,该赌场涉及赌资达189万元;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受雇于林景辉为该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其工作期间,该赌场涉及赌资至少达70万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林某乙受雇于林景辉做该赌场的客服联络赌博人员,其工作期间,该赌场涉及赌资至少达220万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受雇于林景辉为该赌场的客服联络赌博人员,其工作期间,该赌场涉及赌资达101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丙受雇于林景辉做该赌场的客服联络赌博人员,其工作期间,该赌场涉及赌资至少达78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赌博人员陈某乙通过该赌博平台赌博428361元。

2、2020年8月27日,赌博人员翁某某通过该赌博平台赌博1000元。

3、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赌博人员杨某甲通过该赌博平台赌博31300元。

4、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赌博人员王某某通过该赌博平台赌博58090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赌博人员朱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121500。

6、2020年3月,赌博人员张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17000元。

7、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赌博人员杨某乙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641000元。

8、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赌博人员崔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67000元。

9、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赌博人员罗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15200元。

10、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赌博人员林某丁过该赌博网站赌博57000元。

11、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赌博人员叶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665800元。

12、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赌博人员杨某丙通过该赌博网站赌博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

2.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清单等;

3.证人陈某乙、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张某某、杨某乙、崔某某、罗某某、叶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景辉、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景辉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丙、陈某甲、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乙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景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丙、陈某甲、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  刚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景辉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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