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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智伟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林智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智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智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兰桂坊KTV”门口,被告人林智伟及傅某某、林某甲、郭某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因琐事与郑某甲、郑某乙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林智伟、傅某某、林某甲三人持水果刀、郭某某持反光路障等器械共同将郑某乙、郑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20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智伟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建设银行门前路段,由同案人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故意碰撞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的闽B*****号小型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处理威胁索要邱某某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下同),事后林智伟分得5000元。

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智伟伙同张某甲、林某乙、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仙游县鲤南镇汽车站后门往天博广场第一个路口路段,由被告人林智伟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故意碰撞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的闽B*****号小型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处理威胁索要吴某某人民币7000元,事后林智伟分得600元。

被告人林智伟于2020年5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1.​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郑某甲等人陈述;

1.​ 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乙、张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智伟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辨认、指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智伟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驾驶车辆故意碰撞被害人酒后驾驶的车辆,并以报警相威胁,强行索要财物共计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智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智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智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智伟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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