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63号
被告人林智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智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林智阳担任“**”赌博网站(网址:www.g******.net/agent/agent)代理,注册代理账号d*****,通过其代理网址www.g*******.com发展林某某等人在该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进行赌博,林某某在晋江市辖区登陆上述赌博网站进行投注。2019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博网站,并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抓获被告人林智阳,当场扣押其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及OPPO牌手机一部。经统计,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林智阳接受下线投注的赌资累计人民币9703301.43元,获利至少人民币391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其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及OPPO牌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截图、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智阳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智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智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检察员:王芳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智阳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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