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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曾诈骗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林曾,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居委会**号。被告人林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林曾先后在江苏省无锡市、福建省莆田市等地,通过在微信上虚构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郭某某恋爱结婚为名,多次以做生意失败欠债、老家建房子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郭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共计骗取郭某某人民币94034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曾家人退赔了上述全部赃款,并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曾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曾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一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曾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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