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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木柔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林木柔,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69********,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被告人林木柔于2005年12月20日犯抢劫罪(未遂)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11月18日犯容留他人吸毒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3月12日因减刑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木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木柔吸毒严重成瘾,为获取毒资,于2019年10月8日6时许驾驶车牌为粤B*****五菱面包车闯至陆丰市**镇**村委会**村黄某甲的养猪场,乘无人之机潜入猪场内,将养猪场内的30个不锈钢乳猪喂养料槽、4个母猪饲喂器、193个塑料自动下料器、电线电缆搬上面包车后盗走,当林木柔驾车逃离经过养猪场门口时,被场主家属黄某乙发现,后林木柔弃车逃跑。2019年10月9日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镇**村林木柔住宅将其抓获。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15245.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实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情节:1.被告人林木柔自愿认罪认罚;2.本案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林木柔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木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柔无视国家法律,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木柔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木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木柔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木柔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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