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121号
被告人林李师,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李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林李师到苍南县金乡镇阳美路玉泉寺,以请被害人周某某做佛事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被告人林李师谎称其阿姨生日需要包红包没有现金,向周某某借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李师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藏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李师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李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李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李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李师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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