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松友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林松友,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县****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松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林松友携带菜刀等工具途经被害人向某某和杨某某租住的本市塘厦镇莲湖社区黎屋一巷85号瓦房时,发现房门没锁内,便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期间,林松友被向某某和杨某某发现,林试图逃跑,但遭到向和杨的阻拦。后林松友为挣脱咬伤杨某某的手指,接着林松友被制服,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菜刀、双面胶、手电筒、钥匙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松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松友无视国法,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松友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松友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