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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松柏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林松柏,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现在海口市琼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7月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因病不予执行后转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转强制戒毒;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松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月25日至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13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1日21时许,吸毒人员邓某某联系吸毒人员王某某,要求王某某代为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王某某与邓某某约定在**镇**小学旁边**小卖部附近(被告人林松柏家)见面。待邓某某到达后,王某某带邓某某到被告人林松柏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林松柏在其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后王某某随即将从被告人林松柏处购得的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邓某某。而后邓某某独自吸食完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2017年1月2日21时许,邓某某再次以同一方式联系王某某要求其帮忙代为购买3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适时正好在被告人林松柏家的王某某直接向被告人林松柏转达邓某某的意图,被告人林松柏表示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邓某某同意该价格后来到被告人林松柏家,被告人林松柏在其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邓某某,后邓某某自行离开。而后邓某某将该包毒品与林某甲等人一起吸食掉一部分,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三、2016年12月中旬,吸毒人员黄某某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遂找到其朋友“阿某某”,“阿某某”告知其可以去被告人林松柏家购买,并将被告人林松柏的联系电话告知黄某某。2016年12月15日18时许,黄某某通过电话(号码1397687****)联系被告人林松柏(号码1878996****),表示要购买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到达被告人林松柏家二楼的房间内,被告人林松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离开现场。

四、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联系被告人林松柏,表示要购买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林松柏表示同意。不久,黄某某来到被告人林松柏家二楼的一个房间内,被告人林松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离开现场。

2017年1月2日23时,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在文昌市**镇**路**社区后面出租屋**房间内抓获吸毒人员邓某某,并从其处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次日19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镇**小学旁抓获被告人林松柏,并从其家中缴获毒品疑似物7小包,手机1部,人民币992元。

经称量、取样后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林松柏处扣押的7包毒品疑似物中,5小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2.42克,2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86克;从邓某某处扣押的1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话清单、办案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松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相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松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中毒品海洛因2.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4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松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松柏现在海口市琼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涉案财物手机1部,随案移送至文昌市人民法院;涉案财物992元人民币现存放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资金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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