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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彭某诈骗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镇腾达公司骆家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8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镇**路**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8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林某、彭某商议合伙以微信方式用套路向他人高价兜售铁皮石斛获取利益,遂于2020年3月27日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铜鼓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宿舍***室)。林某先后招聘了黄某、邱某某、钟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八人为公司业务员,并以500元价格从兰某处购得他人电话号码2500个、以100元价格从微信名A+达琦工作室处购得他人电话号码2600多个;两人用自身身份证注册了十一个微信号并将头像虚假包装后给业务员使用,要求业务员通过购买的电话号码加对方微信,待加为好友后向对方发送由林某提供的虚假图片、虚假视频。

两被告人要求业务员首先以错认对方是家具店送货人员为由开始闲聊;第二个阶段发送虚假的汽车侧面刮蹭的照片给对方,目的让对方觉得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第三个阶段编造自己父亲因喝铁皮石斛改善身体条件,以此切入铁皮石斛这个话题并介绍铁皮石斛的功效;第四个阶段编造自身生病来博取对方关心,拉近感情;第五个阶段编造自身去杭州石斛基地购买铁皮石斛,并伪造微信转账图片(2000元/盒)发送给对方,让对方相信业务员已经出钱帮对方购买了铁皮石斛,如果对方给业务员通过微信转了钱,林某就以180元/盒的价格购买铁皮石斛并要求卖家以“江南春堂”名义发货给对方。除此之外,两被告人还要求业务员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可编造自己买鞋、过生日等理由诱导客户通过微信转钱到业务员微信上。

通过上述方式,业务员向几十个人发了帮对方购买了铁皮石斛的虚假微信照片,但只有部分人通过微信转钱21200元给业务员,林某将全部钱款转至自己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照片等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企业信息、退赃凭证等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邱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唐文武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购买他人电话号码5100余个用于加对方微信,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部分人)财物2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共同故意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芳亮

检察官助理:朱艳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铜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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