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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新野县汉华办事处**社区**营村居民张**在被告人林*、林**等人在**村共有的地皮上开发房屋七套,林*、林**兄弟分得三套,张**将剩余四套中的三套分别出售给李**山、赵**、孙**等人,2017年新野县规划局认定该房子属于违法违规建房,需要缴纳罚款。为缴纳罚款一事,被告人林*采取辱骂、滋扰、堵路、挖路等方式,严重影响邻居李**、赵**、孙**等人正常生活。

1、2018年2月5日晚,被告人林*醉酒后到邻居李**家闹事,随后被告人林**持刀赶来帮忙,林*、林**兄弟二人与李**、张*夫妇发生厮打,并殴打前来劝架的赵**,汉华派出所出警制止后,林*仍然谩骂李**夫妇。

2、2018年7月初,被告人林*为让张*等几户交罚款,用挖掘机将房屋南边的路挖断持续20多天,严重影响张*等几户的正常生活,后张*等人找来挖掘机垫坑时被林*、林**阻止,在汉华派出所出警后张*等人才将路填平,但事后林*又拉来木板等物放到自家门前给张*等几户的出行造成不便。

3、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林*拉来一车水泥渣土倒在林**门前,严重影响李**、赵**、孙**的正常出行。随后林*又在房屋北边路口栽上桩子不让邻居门**家从此路通行。

4、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林*无故阻挡邻居史**家建房,并到史**家建房工地扒电闸、砸电表箱,导致史**家无法施工。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林**,采取殴打、挖路、堵路、辱骂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林**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林**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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