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林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96,壮族,文盲,住广西**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2月17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10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7X,壮族,小学,住广西省**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年底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林某在**监狱服刑相识,刑满释放后林某和黄某甲互有联系,林某对黄某甲说偷得牛马可联系林某拉走。2020年3月13日15时许,二人通过电话联系,黄某甲因没有钱花,便想晚上偷牛马,并和林某约好由林某开车将盗窃所得的牛马拉走。2020年3月14日凌晨,黄某甲在**县******区后的**镇**村**屯农户黄某乙家的牛马棚中牵走一匹马,黄某甲电话联系林某已偷得马匹,并告知具体地点。林某便开着货车来到***路口将马拉走,之后林某将马匹杀掉卖得钱5200元,分给黄某甲2700元。经群众评估,母马价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林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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