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林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天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天俊、林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丁和吴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林某丙有“时时彩”赌博欠款纠纷,被告人林某丁和吴某甲委托吴某乙替二人出面向林某丙讨要赌债,并承诺催讨得来的钱款五五分成。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丁、何天俊和吴某乙、黄某某、吴某甲、“小马”、“猪仔”(上述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林某丙位于惠安县**镇**村住宅对林某丙一家实施威胁讨债,并逼迫林某丙出具2份共计50万元的欠条给被告人林某丁和吴某甲等人,并将林某丙弟弟即被害人林某乙所有的一部车牌闽******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000元,币种下同)强行开走作为抵押物,直至2014年2、3月的一天返还。2013年11月7日,因林某丙未能偿还上述欠条要求履行的债务,黄某某指使被告人何天俊和林某戊、陈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采取对林某丙上述住宅打砸泼漆的方式进行讨债。经鉴定,该住宅损失价值为1737元。
2.2015年以来,因程某某欠下黄某某高利贷无力偿还,黄某某和被告人何天俊多次来到担保人任某丙位于惠安县**镇**小区的住宅和任某丙的母亲即被害人任某甲位于**市场的摊位对任某丙的家人进行威胁讨债。
3.2015年的一天,为逼迫被害人陈某甲偿还高利贷债务,黄某某将陈某甲带到其所经营的“万利投资”的借贷公司里,伙同被告人何天俊等人对陈某甲进行威胁恐吓,以此逼迫陈某甲偿还其所欠高额利息,陈某甲被迫向黄某某写下一张金额为2.9万元的欠条并叫其朋友杨某甲前往提供担保,后黄某某等人才让其离开,陈某甲被控制时间长达2小时。
4.2017年以来,为逼迫被害人陈某乙偿还高利贷债务,被告人何天俊多次语言威胁、恐吓陈某乙进行讨债,以此逼迫陈某乙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林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任某乙、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丁、何天俊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惠价认[2014]031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惠价认[2019]083号”《关于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丁、何天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逼迫他人偿还非法债务,伙同黄某某等人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373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何天俊伙同他人,多次采用辱骂、恐吓等非法手段讨债,情节恶劣。被告人林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天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天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天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天俊、林某丁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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