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林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丙与七、八名男子在闽侯县甘蔗街道世茂商业街枫红餐厅吃饭。饭后,被告人林某丙与被害人程某某在旁边的创想地产店门口遇见,二人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推搡、扭打,被告人林某丙拳打脚踢被害人程某某身体,与被告人林某丙一起吃饭的七、八名男子见状,上前与被告人林某丙共同对被害人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多处肋骨骨折及横突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所受的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丙自行到闽侯县公安局甘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谢某某、林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丙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4月9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丙现逮捕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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