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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丙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林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丙经与叶某某联系后,在闽侯县青口镇前洋村高速桥下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予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方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品雪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丙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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