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376号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西第四住宅区四巷13号101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18时0分许,被告人林某乙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国道324线司马浦塭美路口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乙和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林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郭某某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法医鉴定,林某乙和郭某某损伤程度均评为轻伤一级。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乙、郭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清单及照片;
2、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5月 日
附:
1、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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