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号。因诈骗,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1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乙通过破坏门锁进入福清市**街道**网吧,先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存放在店内七匹狼牌、中华牌等各类多条香烟及电脑主机八台、小米5手机一部(无法估价)、现金人民币约190元。除部分香烟自用外,被告人林某乙将其他香烟以人民币2180元销售给经营福清市**街道**商行的何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八台电脑主机以人民币9000元贩卖给经营福清市**街道**街的**电脑店的老板林某某(另案处理)。后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游戏及日常消费。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上述香烟、电脑主机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6905元。
2020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乙在福清市**街道**酒店被民警抓获。当日,民警从何某某处查扣到尚未销售出去的部分香烟,相关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陈伟建。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七匹狼香烟(灰色)二条零三包、七匹狼香烟(蓝色)三条、玉溪香烟(软)二条、七匹狼香烟(硬红)一条、七匹狼香烟(白)五条、七匹狼香烟(纯雅)一条零四包、南京煊赫门香烟(细枝)一条零六包、华为荣耀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销售出库单、收款收据、销售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被盗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乙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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