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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等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吕子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林某乙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林某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林某乙向林某甲(另案处理)提议电鱼做宵夜,林某甲答应后,二人携带电鱼机、头灯、胶桶等工具到鹤山市**镇**村委会**村的农田边电鱼,后林某乙发现农田里有蛙类野生动物,遂使用电鱼机猎捕了15只蛙类,过程中林某甲负责使用胶桶装着上述蛙类。二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5只蛙类,其中6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9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计算,涉案虎纹蛙6只,总价值为人民币(下同)3000元;沼蛙9只,总价值为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7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被告人林某乙头灯两个、电鱼机一套,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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