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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34号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乙为非法牟利,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向同案人林某丙(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价值为352774元的95#汽油,后在其位于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后池片的一沿路的店铺内以散装汽油的形式,售卖给许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等临近村民,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某乙经传唤后到湾头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2. 相关银行、微信账户的交易记录等;

3.证人林某丁、许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的证言;

4.同案人林某丙、林某戊的供述;

5.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

6.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乙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预审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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