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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户籍所在地: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ZM****号小轿车沿阳江市江城区东门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20时某某,林某某驾车行驶至东门南路辉煌艺术玻璃店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前方机动车道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吴某某则被送至阳江市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2月12日,吴某某因颅脑损伤致死。2020年2月7日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经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林某某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没有及时报警,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证人冯奕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某某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活页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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