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林*,男性,1976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6030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住长顺县长寨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林*饮酒后驾驶贵JHK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寨街道御景金湾往城南新区方向行驶,22时许,该车行驶至麻兴线(麻江-兴义)178公里加500米(小地名:碧平超市门口)时碰撞行人李*,致使李松受伤及贵JHK2**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李*的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后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损伤为重伤二级,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据此,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林*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忠宇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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