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30分,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宁德南”高速口驶上高速公路,从宁德市前往福安市,21时40分许行驶至宁上高速福安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月30日被告人林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宁德**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一辆,抽取的被告人林某血样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一至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3923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67页,检察材料壹册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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