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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栋**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收购王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刘海波、王某乙等人的银行卡,通过邮寄、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给广西朱某某、陈某某等人。2019年4月10日,侦查人员将林某某抓获,在其位于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的家中查获他人银行卡4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44张、手机3部、账本1个;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邹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张  岩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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