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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某某镇白某某村**村**社**号。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10时某某,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在我市石岐区泰安路往安栏路红绿灯路口,用手打砸停在该路口的粤TMQ****号牌小车车头盖,车主高某强报警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分局岐江派出所辅警莫某标、刘某龙等人到现场处置,被告人林某甲仍不某某劝阻在现场辱骂车主及辅警。随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分局岐江派出所民警林某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林某甲约束欲带回派出所醒酒。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暴力反抗约束,用脚踢林某江腹部,被控制上车后在后排用脚踢正在驾驶警车的林某江的肩部(经鉴定,林某江伤情未达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如某某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车主高某强、民警林某江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良

检察官助理 温杰仪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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