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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娜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林某甲娜,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洪阳镇林某乙山村惠山市场55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娜因被他人催讨欠款无能力归还,经预谋后,于2020年1月5日,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陇村被害人何某某女经营的“金某某购物”商店内,向何某某女谎称其网上贷款人民币(下同)5000元到期,让何某某女先转借5000元给其还清贷款,再从网上重新贷款还给何某某女,并许诺给何某某女250元的好处。被害人将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到林某甲娜的支付宝后,林某甲娜遂将钱款提现到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随后将5000元加上自己银行卡内的250元共5250元通过微信转还被害人,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娜再次到被害人何某某女的店内,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以其网上有贷款到期,让被害人先转钱给其还清贷款再从网上重新贷款归还给被害人,并许诺事后给被害人好处为借口,分三次共骗取何某某女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7000元、7000元。林某甲娜随即将骗取的钱款20000元归还其用于赌博输掉的欠款。何某某女随后识破林某甲娜的诈骗行为后于2019年1月7日凌晨1时许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林某甲娜带到城北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微信信息、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现场照片,户某某等;2.证人赖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娜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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