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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林某,男,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与吸毒人员刘某(2005年8月25日出生)在邵东市某某酒店后门地段从他人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尔后,二人到被告人林某居住的**乡**村*组**号*楼卧室内一起吸食。

2、2020年4月底被告人林某与吸毒人员刘某第一次吸食毒品后三天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与刘某在邵东市某某酒店后门地段从他人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尔后,二人到被告人林某居住的**乡**村*组**号*楼卧室内一起吸食。

3、2020年4月底被告人林某与吸毒人员刘某第二次吸食毒品后三天左右的一天,林某联系好毒贩再由外号“玉哥”的朋友在邵东市某某酒店地段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4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尔后,被告人林某与刘某、“宇伢子”、“玉哥”来到被告人林某居住的邵东县**乡**村*组**号*楼卧室内一起吸食。

4、2020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林某与吸毒人员刘某共同出资在邵东市某某酒店地段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4粒 “麻古”和少许冰毒,尔后,二人来到被告人林某居住的**乡**村*组**号*楼卧室内一起吸食。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名单: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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