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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寻衅滋事、非法储存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林永,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永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3点许,被告人林永和李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枪支,驾驶车辆去到岑溪市三堡镇振兴工业园内,附近村民发现后,怀疑是小偷,遂关住工业园大门阻拦林永等人离开并报警。发生冲突后,林永等人开车撞击村民拦截的车辆,**村民,林永拿了一支枪支向村民射击,驱散村民后弃车往山上方向逃跑。

次日,民警对被告人林永旧屋进行搜查,查获两支黑色疑似枪支、11颗12号猎枪弹。经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村民覃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毁坏的车辆、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永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永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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