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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广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265号

被告人林某广,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5年9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堂弟杨某乙去雷州市东里镇草傲寮村海滩返回东里圩,途经同案人林某时(已判决)住宅处时,发现林某时停放在其住宅外面的一辆男装摩托车,便上前扭动该摩托车的车头并对杨某乙说欲购买该车。而林某时误以为杨某甲要盗窃其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并大声喊:“打贼、打贼”。杨某甲闻声后,便驾驶其摩托车与杨某乙离开东寮村。后林某时与闻讯而来的林某英、林某波(均案处理)一起共骑一辆摩托车沿路追赶杨某甲两兄弟。当林某时三人追赶至东里第一中学附近处时遇上杨某甲俩人,并将杨某甲俩人强行带回其村路口。后林某时、林某英、林某波便与路过该处的被告人林某广一起盘问杨某甲是否盗窃摩托车,当杨某甲不承认时即被林某广、林某英、林某波、林某时四人用拳脚殴打杨某甲的头部、后背部等处。当林某广等人殴打杨某甲时,杨某乙自称其哥哥认识东寮村“**”,林某广就当场放了两人。后杨某乙用摩托车搭乘杨某甲返回到东里圩桥头处时,又被闻听到消息的草傲寮村男青年卢某定、卢某鹏、陈某吉、潘某杰(均另案处理)等四人共驾驶两辆摩托车强行挟带往其村海滩处。时至当晚22时许,卢某定、卢某鹏、陈某吉等人在草傲寮村海滩处拳脚并用殴打杨某甲,并逼问杨某甲是否前几天盗窃了同案人卢某八(已判决)的摩托车。同时,卢某定打电话通知卢某八前来审问和辨认杨某甲是否系前几天盗窃其摩托车之人。接到电话的卢某八赶到现场,并协同卢某定、卢某鹏、陈某吉、潘某杰等人围着杨某甲进行审问,卢某定、卢某鹏、陈某吉等十多人用拳脚殴打杨某甲的头部及身体多处。后杨某甲失禁倒地,被送至医院。于2015年10月19日,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于2016年3月8日经补充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达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于2017年11月23日杨某甲在雷州市人民医院不治身亡,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符合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并继发性多器官衰竭死亡。

案发后,林某广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医药费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广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卢恩养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广及同案人林某时、卢某八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广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一人重伤不治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广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广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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