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林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352号、第6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林某甲未履行义务,其与被告人林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号楼**复式单元被查封。福安市人民法院已通知被告人林某签署网拍优先购买权通知书,但其并未行使优先权,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4日按程序将该房屋拍卖。此后,福安市人民法院先后以张贴公告、发送短信的方式责令林某甲、林某腾房,但二人均未执行。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先后二次前往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号楼**室张贴封条、公告,要求被告人林某腾空房屋,但被告人林某及其家人撕毁封条和公告,并谩骂法院工作人员,拒不腾房。
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抓获,现已腾空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号楼**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执行材料、短信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甲的证言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令等;
5.视听资料:执行视频监控、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室,电话1560606****。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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