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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在其位于平潭县澳前镇****号家门口,先后三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耿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盗窃所得的0#柴油2160公斤(252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所购柴油总价值为1601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以3600元人民币价格向耿某某购买720公斤(840升)的0#柴油,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油款支付给对方。

2.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以3800元人民币价格向耿某某购买了720公斤(840升)的0#柴油,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油款支付给对方。

3.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以3800元人民币价格向耿某某购买了720公斤(840升)的0#柴油,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油款支付给对方。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林某在平潭县潭城镇龙山加油站附近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1.​ 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

1.​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1.​ 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市监价认【2020】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1.​ 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三次收购赃物,价值1601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云玲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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