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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万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深圳市龙岗区**栋**房,无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房,无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深圳市**街**号**,无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万某某、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约定合伙销售假冒品牌手表,由被告人林某某联系货源、寻找客户、接受订单,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打包、收发货,所获利润按照林某某65%、陈某甲35%进行分成。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从被告人万某某处购进假冒名牌手表,通过群发短信方式吸引客户在网址为http://y.cxzixun.com/index.htm?gzid=的网站下单后,由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京东物流货到付款方式发给客户。2019年6月20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中山西街**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当场缴获疑似假冒劳力士、浪琴、万国、欧米茄四种品牌手表274块以及假冒手表保修卡、购买证明书、说明书、包装盒、说明书一批。2019年6月2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下水径U梦公寓E2栋2**房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2019年7月4日,民警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巷**房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疑似假冒劳力士、浪琴、万国、欧米茄四种品牌手表82块。

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京东物流代收货款的方式,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已销售假冒手表金额为人民币150704元。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中山西街**号**房被告人陈某甲住处查获的274块假冒品牌手表,按照其销售价格计算总价为人民币248800元。在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巷**房被告人万某某住处查获的82块假冒品牌手表,按照其销售价格计算总价为人民币72800元。经鉴定,缴获的疑似假冒劳力士、浪琴、万国、欧米茄品牌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浪琴、欧米伽、劳力士、万国手表以及说明书、包装盒、手袋;2、书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案手表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权利人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京东物流信息表、银行卡流水信息、情况说明、手表统计表、顺丰快递收寄件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人陈某乙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京东物流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万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万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网上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倩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林某某、万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缴获的侵权产品等物证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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