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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2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无忧当铺、友情链接、软文发布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告人林某某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在经营过程中,明知“北京赛车”(网址:www.******.com)、“凯发娱乐”(网址:www.******.com)等系赌博网站,仍授意公司业务员黄某某、付某某等可以为赌博网站推广,并为上述赌博网站提供友情链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数额为人民币44121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等在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HUNEKEY电脑主机六台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赖某某、谢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等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链接记录总表、链接记录总表(1)、客户记录表等三份文件及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等;

5.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并为赌博网站提供链接等服务,且收取服务费数额人民币441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光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本市集美区,1369692****)。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六台电脑主机等物证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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