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住广西东兴市**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深沟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帮越南芒街朋友“阿四”从东兴市运送走私香烟21件至南宁市可获运费3000元,其告知被告人何某某一起运输后可平分运费。2019年7月7日晚22时许,林某某与何某某驾驶桂A****9 CRV小汽车来到防城港市华石高速出口附近与“阿四”碰面,林某某将车交给“阿四”去装走私香烟。“阿四”装烟返回后将外号叫“安仔”的联系人电话号码发给林某某,并告知林某某到大塘服务区后打电话给“安仔”,由“安仔”安排行车路线和装车地点。林某某、何某某驾车拉运走私香烟到达大塘服务区后,林某某与“安仔”联系,“安仔”安排林某某驾车从隆安县那桐高速出口驶出等待装货电话。次日6时许,林某某、何某某开车驶出那桐高速出口后,换成何某某开车来到丁当镇定坤村岜锦屯某某乙家院子内停车休息,等待装货电话。当日中午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隆安县公安局立即前往查处,当场在隆安县丁当镇定坤村岜锦屯16号钟名河家院子内,查获车牌号为桂A****9的本田牌CRV汽车一辆,车上装载有卷烟壹千零肆拾伍条(品牌均为云烟,软珍品,条形码6901028312141),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相关手续。林某某、何某某看到民警对车辆查处时趁机逃跑。经隆安县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29433.7元。
另查明,林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主动到隆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何某某于2020年6月6日主动到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7.8”涉烟调查材料;5.检查勘验笔录、手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道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帮助运输,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文鲜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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