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涛、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林涛、刘某某预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邢某某带至其位于沛县汇景国际小区的租住屋内,并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林涛以被告人刘某某老公的身份捉奸,对邢某某殴打,并以要告邢某某强奸要挟,敲诈邢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和华为P30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直至2019年11月2日才让邢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邢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林涛、刘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涛、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涛、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涛、刘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涛现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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