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路**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2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丰阳镇**村路段时与行人武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武某某受伤,林某某驾车逃逸;随后被告人单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与倒在地上的行人武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武某某死亡,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单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之后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又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碰撞。
第一次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被告人单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次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护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护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宗杰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武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单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海昕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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