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镇**家园**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靖州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3年8月18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抢夺罪,2005年8月10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无折存款的付款方式,向广东人“黄某某”购买假烟进行销售,共计付款人民币20余万元,林某某通过销售假烟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卢某某受被告人林某某的委托,通过湖南**旅游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湘******白色奔驰商务车及其它车辆,帮助林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镇运输假烟到靖州县,共计15次收取运费11200元。2019年9月3日9时许,卢某某将价值77521元的芙蓉王(硬)、利群(新版)、白沙(精品二代)、白沙(精品一代)四种品牌卷烟477.6条运到靖州县**门口时,被靖州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在**旅游公司门口被靖州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肖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个人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被告人林某某买卖假烟,仍帮助其运输假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主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被告人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从犯、前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现被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6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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